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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9 18:14:00
                            

8月17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

被告人黄某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

与以往庭审不同的是

本次特邀请双语法官担任庭审翻译

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使庭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案情回顾

被告人黄某龙是钦北区贵台镇某村民小组村民,今年63岁,是一位文盲,除了会讲当地壮语外,不会使用其他语言与人交流沟通。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黄某亮因在自家建围栏养猪的事以及在村委种甘蔗时与被告人黄某龙发生过两次土地纠纷,从而产生积怨。为泄恨,年3月31日,被告人黄某龙到黄某亮的养猪场时,把搅拌好的杀虫药和麦糠投放到黄某亮养猪场第一个猪栏里,被黄某亮发现,被告人黄某龙以到黄某亮家接水为由慌忙逃离。被告人黄某龙的行为导致黄某亮所养的5只家猪死亡。经鉴定,黄某亮被毒死的猪价值是元。

钦北区法院受理本案后,鉴于被告人黄某龙长期生活在本地壮族聚居区域,年纪大又文盲不识字,既不会说又听不懂粤语和普通话,只会说本土的壮语,在庭审中难以正常沟通交流,十分不便庭审活动的开展。为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主办法官利本毅征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同意后,邀请钦北区法院熟悉壮汉双语的四级高级法官梁业盈到庭协助庭审活动,为合议庭、公诉人和被告人提供壮汉双语翻译。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梁业盈法官通过壮汉双语翻译将合议庭及公诉人的意思准确地传递给各方,被告人黄某龙也用壮语充分发表了自己的供述、辩护意见及最后陈述,确保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各阶段有条不紊地进行。整个庭审过程中,黄某龙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也彰显了司法关怀和亲和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本案中,在案件受理开始就因被告人黄某龙不懂汉语便为其指定翻译,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充分保障少数民族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由精通双语的法官担任翻译,保证了被告人的自辩权、话语权。在翻译人员的协助下,审判员、公诉人、被告人之间克服了语言障碍,实现“零距离”的沟通,使庭审活动能够顺利开展,体现的是审判理念的人性化,即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维护了法律的威严。

图文

庞萍

编辑

苏冬梅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双语法官担任“翻译官”保障少数民族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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